延边信息港6月8日讯 州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今日上午召开。州委常委、副州长李秉胜参加会议并讲话。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5月28日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今日正式公布实施。《条例》共有35条,结合我州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一些内容规定上有所发展和创新,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征。《条例》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部立足实践、着眼发展、结合实际的民族自治地方性法规。

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对政府行政违法行为享有拒绝权、举报权、投诉权,从而充分调动我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强调了企业经营者应依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并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
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条例》中确定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协调机制保护;明确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明确了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具体保护职责;确立了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每年3月24日为我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活动日。
进一步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条例》规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政府应当建立企业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并将监督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检查及行政强制行为的,不得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这些条款,规范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利于推进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从而实现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制定法规规章应征询意见的程序
《条例》规定,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在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规范性未见及成立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社会监督管理机构时,应当听取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建议。
规定了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出具受理通知,在三十日内核实、处理,并以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